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號
TYDV,103,司聲,4,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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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宋沂芳
相 對 人 蘇鎮森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全字 第196 號保全程序卷宗,及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473 號執行 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本 院函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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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