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99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東事業有限公司、黃士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華東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 亡,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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