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54號
TYDV,103,司催,154,201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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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林祐群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受款人為鉅晟電料五金行,請更正
  聲請人之名稱為「林祐群即鉅晟電料五金行」,並應蓋印該
  商號及負責人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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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