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44號
TYDV,103,司催,144,201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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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新易文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原本。經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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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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