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64號
TYDV,103,司促,6364,201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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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
債 權 人 范友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瑞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後附借據所示,借款人為徐錦浪
  並非徐瑞霞,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並提出證明文
  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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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