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債 權 人 范友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瑞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後附借據所示,借款人為徐錦浪, 並非徐瑞霞,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並提出證明文 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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