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714號
TYDV,103,司促,5714,201403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
債 權 人 曾佳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紫玲曾逸萱曾繁偉曾繁宇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曾慶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