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債 權 人 曾佳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紫玲、曾逸萱、曾繁偉、曾繁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曾慶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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