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 權 人 魏有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金城即裕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各退票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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