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67號
TYDV,103,司促,5167,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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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
債 權 人 魏有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金城即裕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各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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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