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40號
TYDV,103,司促,5140,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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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虞莉珠即大巨體育用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大巨體育用品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安品澄
  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虞莉珠,並表明其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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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