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虞莉珠即大巨體育用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大巨體育用品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安品澄, 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虞莉珠,並表明其住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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