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49號
TYDV,103,司促,4649,201403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宏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潘宏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2 年12月 2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