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債 權 人 彭忠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郭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祭祀公業郭陣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 文件及最近一次選任管理人之相關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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