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85號
TYDV,103,司促,4585,201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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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債 權 人 彭忠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郭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祭祀公業郭陣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
         文件及最近一次選任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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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