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42號
TYDV,103,司促,4542,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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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乘品企業有限公司馮奕程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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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