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債 權 人 欒淑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秀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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