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3年度,18號
TYDV,103,勞聲,18,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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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章正
相 對 人 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肇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在桃園縣群眾服 務協會調解成立,就兩造間工資爭議,達成和解,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4 萬2,550 元為上開爭議之 和解金額,給付方式為第1 期於102 年9 月30日給付12萬2, 550 元,自102 年10月起於每月最後1 日給付每期11萬5,00 0 元,直至103 年5 月31日給付最後1 期,並以匯款方式匯 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若有1 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 對人迄今尚未履行上開應給付金額,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2 年8 月16日桃園縣群眾服 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人員資料異動申請單、離職證明 書、101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 份為證,堪信 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 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依法應由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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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