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46號
TYDV,102,訴,1846,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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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告 朱振平
被   告 張文癸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本人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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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