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 告 朱振平被 告 張文癸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周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本人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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