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悅皇家特勤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涼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微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60,000元
=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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