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彥全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9,97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 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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