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提存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03號
TYDV,102,訴,1603,2014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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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   告 游禮勝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淳淇律師
被   告 游振森
      游振坤
      游振昌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游振益
被   告 游琮翔
      游振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振東
被   告 游禮炳(已歿,生前住桃園縣大溪鎮文化路129巷
      游振亨
      游振傳
      游振祥
      游禮欽
      游豐茂(原名:游禮茂)
      游禮智
      游禮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振能
被   告 游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游禮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系統表及戶籍(除戶)謄本,暨有無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另查報游禮燦所持神明會萬善祠會份現在之會員名冊,並據以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承繼自游其燦所持神明會萬善祠會份衍生之分割提存金事件,經核被告游禮炳已於本件訴訟期間已歿,就關於該會份應由何人承繼,尚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查報如主文第2項所示事項,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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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