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76號
TYDV,102,訴,1576,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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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龔敬晏
訴訟代理人 卓振田
被   告 廖志偉
訴訟代理人 鍾詠聿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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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