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謝玉卿
相 對 人 謝德明
關 係 人 謝宗源
謝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謝玉琪(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玉琪(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