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吳富俊
原 告 吳富錦
原 告 吳富崇
原 告 吳富台
原 告 吳富能
原 告 吳富湖
原 告 吳富情
原 告 吳麒鴻
原 告 吳富全
原 告 吳富明
原 告 吳富宏
原 告 吳富棠
原 告 吳富乾
原 告 吳富銘
原 告 吳富彤
原 告 吳富永
原 告 吳富良
原 告 吳富藤
原 告 吳富貴
原 告 吳富賓
原 告 吳富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吳富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7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 第237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吳富陞,本案原告 主張為吳富乾,故究係何人為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