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徐源良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勝穗
張清華
被 上訴人 范茹茵(原名:范煜琳)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楊淑卿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受 告知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受 告知人 劉建和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受 告知人 古庭竹
法定代理人 古次文
黎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01,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
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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