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0年度,189號
KLDV,90,催,189,2001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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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潔城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B    書記官 黃壽祥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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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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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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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潔城環保工程有限公│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年八月五日    │柒仟捌佰元   │QR0二九三四一│  │
│ │司 甲○○    │社暖暖分社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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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城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