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45號
TYDM,103,聲,845,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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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高喜
具 保 人 許琬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犯營利姦淫猥 褻案件,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 ○○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 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且經聲請人 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送達 證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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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