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47號
TYDM,103,聲,647,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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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添龍
      林喜慶
      黃坤慶
      葉愛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
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添龍林喜慶黃坤慶葉愛雲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 101 年度偵字第2116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 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0 元,為被告等人所有,供其 等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 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 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 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 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張添龍林喜慶黃坤慶葉愛雲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以 101 年度偵字第2116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 案之象棋1 副、賭資200 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 檯之財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博現場圖等件 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 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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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