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建義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
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建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建義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 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3 月14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 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3 年11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0月19日,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