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鐘佩珍
被 告 劉建隆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