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賀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7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賀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案被告黃賀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賀生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3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