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2年度,18號
TYDM,102,重訴,18,20140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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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鎮國
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鎮國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鄧鎮國因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劉禮增、陶克平蔡雪蓉、洪秀 薷、方南平蕭寶珠等人之證述,以及創品公司用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88年6 月28日刑事鑑字第59461 號 鑑驗報告、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聲請書影本在 卷可稽。此外,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知悉所涉之罪法定刑非輕,其 逃匿以規避審判進行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其確實於88年 間因自認與本件案情相關而離境前往中國大陸,並於前案中 經通緝,於102 年始歸國而遭緝獲,顯有逃亡之事實,其具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0日諭知羈 押,再於102 年9 月20日、102 年11月20日、103 年1 月20 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定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量以此等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過往並 曾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於103 年2 月7 日已辯論終結,並 定於同年3 月21日宣判,為免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國 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 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本院 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3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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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