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聖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啟源(原名彭清源)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潘明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3 年1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40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家聖、彭啟源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家聖及彭啟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而均於 103 年2 月5 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林家聖及彭啟源 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 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