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2年度,193號
TYDM,102,侵訴,193,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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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蕙心
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2年度偵字第17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 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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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