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蔡翁月女
被 告 陳禺榤(原名陳玉城)
葉治能
呂志豪
林俊宏
康瑞民
王薪閎(原名王興晨)
尤國倫
姚秉良
劉錦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矚訴字第2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14607 、15098 、15882 、16391 、19687 號起訴書 所載之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與蔡誌中、楊登智、賴國慶、何建霖等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49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訴字第27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