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三洲即登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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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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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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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台工程行林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9月25日│52,300元 │EC0000000 │ │
│ │樺 │關東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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