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5號
SCDV,103,訴,185,201403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戴凱竹即正盟電業社
被   告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裕
被   告 許吉夫
      陳智杰  原住台中市南區大慶街二段6之16巷46
      鍾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其與被告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綠色節能公司)所簽訂之產品買賣合約書,請求被 告綠色節能公司給付買賣價金 263萬6124元,而該產品買賣 合約書第十一條第2款乃約定:「 2.管轄法院:各方當事人 同意本合約所生或與之相關而生之所有之法律行動或程序, 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另有專屬 管轄之約定者,不在此限。」,足見原告與被告綠色節能公 司已就涉及雙方間之契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又原告主張被告 許吉夫陳智杰鍾婉貞等 3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應 就該產品買賣合約書其中部分買賣價金 122萬3420元負連帶 賠償責任,查,被告許吉夫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被告 陳智杰住居所不明、被告鍾婉貞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有送達 證書 3紙及被告陳智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稽,是 上開被告之住所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且原告係主張被告等 3 人共負連帶債務,既與該產品買賣合約書之原因事實相關 聯,並與被告綠色節能公司為共同訴訟人,自不宜割裂處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1/1頁


參考資料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