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昌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
限公司、朱兆杰、劉秀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捌仟
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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