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1號
SCDV,103,補,211,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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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蕭煥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麟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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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