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7號
SCDV,103,補,197,201403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智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一泰金光電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柒佰叁
    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智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