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賴意珺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繹天、陳思如、黃芷筠、林美鳳、李明珠、羅
翠玲、常瑞珊、洪文浩、洪明鎮、詹允彰間塗銷不動產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億零伍佰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