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4號
SCDV,103,補,174,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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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魯元根
上列原告魯元根與被告魯元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華夏金城國宅M棟10樓之2房屋之稅籍證明
  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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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