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國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03年度,114號
SCDV,103,竹調,114,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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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劉治峰 
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聲請狀誤載為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聲請狀誤載為張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國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 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00號 ,有相對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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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