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3年度,2號
SCDV,103,竹簡,2,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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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洪婉瑜
被   告 唐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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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