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洪婉瑜被 告 唐浩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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