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3年度,80號
SCDV,103,竹小,80,201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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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小字第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黃國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
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上開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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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