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3年度,80號
SCDV,103,竹小,80,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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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小字第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黃國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
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貸款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借款利息為年利率18 .25 %,按月依綜合約定書第6 條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 ,則依據綜合約定書第8 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 20%給付遲延利息。惟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1 日起 未依約還款,經結算被告迄今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6,1 6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兩造借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約定書 、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兩造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 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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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