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81號
SCDV,103,司繼,81,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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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81號
聲 明 人 温千豪
      温培茹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温進龍
      蔡素霞
聲 明 人 溫晟伯
      溫婉君
      陳沛雯
      陳宗義
      陳銘宗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佳
      温秀琴
聲 明 人 温振昌
      徐温純妹
      林温春妹
      徐溫菊妹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 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申言之,依照 民法第1138條第1 款及第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 1 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以遠者為後。即除有子女外,尚 有孫、孫女時,子女為先順序,孫、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 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57號解釋,應由後順序之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温振田不幸於 民國102 年12月5 日死亡,聲明人温千豪温培茹溫晟伯溫婉君陳沛雯陳宗義陳銘宗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聲明人温振昌徐温純妹林温春妹徐溫菊妹為被繼承人 之兄弟姊妹,聲明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聲



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件,依法聲明核備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温振田係於102 年12月5 日死亡之情,有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 件為證,惟被繼承人生前育有子女 温進淇温進龍温秀琴等3 人,除温進龍温秀琴已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外,温進淇並未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温振 田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有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參酌前 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子女輩 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難謂次親等之孫子女輩及後順序之兄 弟姊妹即聲明人等已取得繼承權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可言 ,是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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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