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瑞美、黃信智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何? ②相對人劉瑞美、黃信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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