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37號
SCDV,103,司票,137,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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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瑞美黃信智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何?
       ②相對人劉瑞美黃信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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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