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圓而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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