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48號
SCDV,103,司促,2448,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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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說La-Vie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雅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丞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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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