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93號
SCDV,103,司促,2393,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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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孫興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汶貴實業社徐駿元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汶貴實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
        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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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