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93號
SCDV,103,司促,1993,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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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胡述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介發有限公司爾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上介發有限公司、爾希股份有限公
        司等二人或上介發有限公司一人?
       ②債務人如為等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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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司等二人或上介發有限公司一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