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代 理 人 胡述民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介發有限公司、爾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上介發有限公司、爾希股份有限公 司等二人或上介發有限公司一人? ②債務人如為等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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