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陳聰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詠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②被繼承人徐李秋香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
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