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8號
SCDV,103,司促,1928,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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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陳聰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詠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②被繼承人徐李秋香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
        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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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