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7號
SCDV,103,司促,1247,20140304,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福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奎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